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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9/02 19:51:31 人气:

淮阴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淮师办〔2021〕16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健全和完善学生资助制度,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须由校院两级成立评审委员会,实行集体评审。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由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委员,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以及评选办法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办法,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1.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评选,专升本学生第 1 年不具有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的国家奖学金;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但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⑴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申请学年内各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 10%),且无不及格科目。

⑵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未达到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推荐:

⑴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级创新创业竞赛一等奖者;

⑵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

⑶获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者;

⑷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四)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8000 元/人·年。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

1.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专升本学生第 1 年不具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2.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但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学年内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30%(含 30%),且无不及格科目。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学期未达到前 30%,但达到前 50%(含 5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和全国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为国家、省、市(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为省、市(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5000 元/人·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在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农村特困供养、军烈属子女、孤残和低保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1.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者;

3.生活铺张浪费,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平均标准:3300 元/人·年。

第四章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以及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学校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国家奖学金向办学水平较高的学院适当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院适当倾斜。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助困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拟定评选通知并在学校有关平台公布,学院根据通知要求

做好相应的宣传、申请和评审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每年 9 月 30 日前,符合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励和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以银行转账和校园卡充值相结合形式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特别优秀的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参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超过 30 小时,每学期超过 15 小时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评国家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或资助资格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或资助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奖助资金。获奖励或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奖助学金奖助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奖助资金。追缴的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其他特别优秀的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等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淮师办〔2018〕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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